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為進一步厘清職責、加強部門協同,避免監管漏洞,統籌好建設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促使優化營商環境措施更實、流程更佳、工作銜接有序緊密,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省住建廳、省消防總隊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銜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有關事項作了具體明確。
《通知》明確,根據《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的規定,需要依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應依法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建設工程消防審查驗收主要針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達到消防安全狀態或改變消防安全狀態時的建設行為。對僅作更名的行為、簡易的裝飾裝修行為、廠房倉庫的簡易變更行為等,無需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
《通知》強調,要加強對違法行為查處協作工作,并做到信息共享。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且已開工建設或已經投入使用的項目;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依法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建設工程,對其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擅自施工、未經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未進行消防驗收備案等違法行為;各級住建和消防救援部門要加強協作,及時核查、移交。同時,做好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消防技術標準的學習宣貫工作。對適用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及具體條文,存在理解不同或異議的,同級住建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及時進行討論研究或分別報請上級主管部門,予以明確。
《通知》要求,要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形成溝通會商機制。對于商業經營活動中不斷出現的新業態,住建部門與消防救援機構要及時研究,根據其經營特點,以現有消防技術標準為遵循,進行準確定性,統一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抽查與消防監督工作的技術標準。住建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在推進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中,對各自出臺的優化營商環境政策、簡化流程和工作措施,在發布前應充分征求對方意見,堅持放管結合、放管并重,做好政策銜接貫通,提高服務市場主體的協同性、一致性,積極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來源:省住建廳)